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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1日至8月11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9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6日,王某某在天门市汪场镇杨桥村二组渠道旁搭建简易棚子组织多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7月18日,王某某在黄潭镇前河村九组一树林内组织多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8月20日,王某某在黄潭镇鲁店村一树林内组织多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王某某开设的上述三次赌场均被天门市公安局查获,现场共查获赌资5435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现有在案证据只能证实王某某于2017年7月6日、7月18日开设赌场,但是这两起无论是从参赌人数还是赌资均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证实王某某2017年8月20日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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