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8********,汉族,高中文化,青岛啤酒厂销售员,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村****组**号,住所地为资兴市东江街道**市场**公司**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左右,唐某某、邱某某、虢某甲、曹某某、“黄某某”等人合伙共计出资10万元本金在资兴市东江镇罗围**花园门面(原**店)开设了一家利用“百家乐”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赌场,其中唐某某、曹某某、邱某某三人各占20%的股份,虢某甲与“黄某某”占40%的股份。赌场先后聘请王某某、胡某某做为赌场财务,负责赌场的上下分以及与股东对账。虢某甲聘请了虢某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赌场做事,其中虢某乙代表虢某甲在赌场内核对账目和赌场设备维护,并且将赌场情况报告虢某甲。曾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看监控和望风,同时协助虢某乙维护赌场设备。吕某某在该赌场里帮忙介绍他人来赌博,并从中提成。段某某、焦某某、谢某某一起凑钱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段某某、焦某某、谢某某三人在赌场内借过5000元钱给豆某某用于赌博,后来段某某在追讨赌债的过程中在赌场内殴打了豆某某。该赌场经营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其中该赌场2017年12月31日盈利77288元,2018年1月1日盈利42963元,2018年1月3日盈利138854元,1月5日盈利6847元,上述共计盈利265952元,参赌人员通过王某某微信转账上分总计580800元。唐某某、曹某某、邱某某、虢某甲等人每人获利3万元左右,胡某某领取工资1300元左右,虢某乙领取工资6000元左右,曾某某领取工资7000元左右,王某某领取工资4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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