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25,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中医院劳服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镇78-11-131,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而给他们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赌资并帮助赌场给赌客转账赌资39万元人民币,没有获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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