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3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底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王某丙、卜某某、王某丁、杨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其家一楼东边房子内,使用扑克牌作为工具,以现金作为赌注,采用“飘三叶”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注先以20元押注,叫牌期间以黑牌10元明牌20元、黑牌20元明牌50元进行押注),期间王某某组织赌博活动共计三十余场次,共抽头渔利累计7000余元。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随后上缴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王某丙、卜某某、王某丁、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11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以“飘三叶”的方式,组织多人参赌,并从中获利七、八千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系初犯、偶犯,且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赌博获利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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