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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4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陈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一定要牛”(后更名为“欢乐牛牛”)APP软件创建赌博俱乐部,利用微信APP建立群聊,持续将微信好友加入群内,在群内发布已创建的赌博俱乐部号和已开设的房间号,组织他人以“斗牛牛”的方式在网上赌博并抽头渔利。具体规则为:输赢1积分对应人民币2元、每20把为一局、每局进行一次赌资结算并抽取前三名赢家数额不等的茶钱作为渔利金额、赌客拿到特定牌型可以获得红包福利等。期间,陈某甲先后邀约廖某某、陈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股东身份加入并参与分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陈某甲邀约在其开设的网络赌场当财务,工资为其上班期间赌场渔利金额的8%。财务负责记录参赌人员每场输赢得分、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将当日抽头渔利转账给陈某甲,由陈某甲分配给其他股东。经查,王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12月,其个人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2月25日,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皮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甲、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其个人获利金额较小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第四,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由垫江县公安局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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