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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鸡冠区恒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鸡冠区恒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 年6月13日开始的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通过犯罪嫌疑人鲁某某组织的手机微信群进行网络赌球活动,王某某在本案中将其个人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用于世界杯比赛期间的赌资结算。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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