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汪某某(已提起公诉)通过微信软件APP获取二维码,通过扫码注册“皇冠娱乐”赌博游戏软件APP担任代理,为获取游戏平台代理返点,其将该游戏软件APP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推广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和玩家,其中王某某为获取赌博游戏平台代理返点,又将该游戏软件APP发送到微信群,至多人扫码进入参赌。截止2018年11月底,因其二人在平台里参赌输钱,遂停止代理并卸载该游戏。在此期间,汪某某担任代理,获取利润分成3.34万元,王某某为汪某某的下级代理,获取利润分成1704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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