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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刘某某、冯某等8名人员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买分”,并通过王某某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从事“百家乐”赌博。经统计,以上人员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银行卡账户转账的赌资共计97698087元。经本院审查并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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