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超市**楼(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张家港市**镇**街**超市内放置抓烟机赌博游戏设备2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5.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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