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72********,满族,中专文化,系**矿业**。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期间于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孙某甲于2020年2月至4月间,在本溪市平山区清荣小区其租房中,通过“好运好运来”微信群拉拢孙某乙、刘某某等40余人,在“玩呗”APP上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取“房间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涉案赌资共计1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认定王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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