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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芳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杭州**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在**娱乐有限公司暗格内摆放了5台共计38个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用于收取赌资的支付宝账户收取张某某等人赌资267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退回公安依法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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