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无前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陈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召集武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毛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李某甲(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柞水县**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另案处理,下同)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陈某某本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180元,分给武某某场地费500元。
2019年1月26日晚,陈某某、朱某某、武某某三人合伙出资,陈某某出资5000元,朱某某、武某某各出资2500元在**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召集毛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齐某某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本次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左右。陈某某分给朱某某、武某某每人各1500元。
2019年1月27日晚,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再次合伙在**镇**社区**组朱某某家中,召集李某甲、张某某、齐某某、毛某乙、赵某某、康某某,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陈某某分给朱某某合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00元、场地费500元。
2019年1月30日22时至1月31日7时许,陈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在柞水县**镇**社区**组武某某家中召集吴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梅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把赌注最低10元,最高200元封注,陈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抽头、李某乙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此次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分给武某某提供赌场场地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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