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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嵩阳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张某某、袁某某、顾某某(均已起诉)结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222号魔方公寓负一楼储藏室,组织多人以扑克牌赌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其中,袁某某负责抽头,顾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让魔方公寓一楼大厅值夜班的保安许某某为前来参加赌博的人员放行,以便参赌人员进入负一楼储藏室,还负责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望风等。2019年10月14日晚上,公安机关将河东路222号魔方公寓负一楼的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余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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