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两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该期间将上述二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东阳市**街道***社区**小区*幢*号楼下,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金额为25万元左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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