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任某某的聘请,在刘某某(已起诉)与任某某(已判刑)开设在南县**镇**村**组的地下“湖南****”彩票投注店内工作,负责将开奖信息写在墙上,以每天300元的工资计,共非法获利1200元。
2018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伍某某、任某某、段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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