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1月24日、2019年9月23日均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2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镇**开发区**雨伞行对面民房内雇佣韦某某(已行政拘留)看管两台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老虎机)供未成年人赵某甲及成年人郭某某、赵某乙、杨某某进行赌博被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抓获之前,主动到案并对设置两台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老虎机)供未成年人赵某甲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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