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为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现住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柬埔寨、老挝等地开设“皇冠现金网”、“澳门威尼斯人”等赌博网站,招揽国内人员赌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是陈某某从事网络赌博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予以接收、保管和支配,共计约人民币500万元。
2019年9月30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小区地下停车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19年11月25日,同案犯谢某某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劝说下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征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提取笔录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从犯、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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