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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市**管理处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通过“**”APP,组织微信群内30余人参与赌博,抽红渔利共计9900元。

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肖某某组织人员赌博过程中,以每张0.32元的价格购买“房卡”,并以每张1元的价格出售给肖某某,共计渔利42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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