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富平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吕某某(已起诉)、王某乙(已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组织汝某某、樊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扎金花”或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其中,在吕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参赌。吕某某、王某乙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时,王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并参赌。到案后,王某甲退赃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暂存富平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