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石峰区田心**街原**店内摆设一台“草花单挑赌博机”(8人位),设置不同赔率供客人押注花色来进行赌博,并聘请言某某等2人负责看守监控、守门和对账,聘请叶某某等3人负责为客人进行充值上、下分。2020年8月29日至31日、9月11日至9月14日,该电游赌博室共计营业7天,非法获利1395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非法获利13950元。2020年10月27日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电脑退币、售币图片及赌博机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言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已经扣押的13950元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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