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8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路**宿舍内,强行搂抱,并抚摸王某某的大腿,后对王某某言语威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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