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区,现住淮南市**区**乡**村**队**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曙军、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聋人)在石狮市**镇**村**路**号旁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对智障人员邱某某进行强制猥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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