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5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9日晚及10日晚,在海城市**镇**村陶某某的箱包加工厂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强奸。2015年12月17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刘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性防卫能力削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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