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荣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平山县**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巴塘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巴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巴塘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巴塘县电站**山**局临时工区工棚内准备工人的午饭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入工区的临时工棚,尾随被害人彭某某进入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被害人身后抱住、并将被害人推到在床上,随后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性行为。
本院认为,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来到案发现场,未得到被害人彭某某同意的前提下,尾随被害人进入现场,从被害人身后抱住并依靠体力优势,随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不能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违背被害人彭某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性关系,本案现有证据中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王某某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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