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9日凌晨5时分,被害人张某某与朋友杨某某因喝多了酒而入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酒店**房,杨某某的男朋友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因故来到上述房间,与张某某的男朋友李某某一同照顾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后王某某、李某某相继离开了该房。早上7时某某,王某某又返回了上述房间找杨某某,后在该房内趁张某某熟睡之机,二人在该房内发生了性关系一次。接着,王某某便与杨某某、张某某在该房仅有的一张床上同床而睡。8时许,杨某某起床上班离开了该房。后王某某便先试探性地去脱睡在同一张床上的张某某的睡裤,张某某察觉有人脱其裤子,于是便伸手将裤子拉回腰间。接着,王某某又试探性地伸手进张某某的衣服内抚摸张某某胸部、阴部。王某某见张某某并没有什么反应,遂将张某某推成背对自己侧躺着睡,接着,将张某某的睡裤、内裤一同脱到膝盖处,后用自己的阴茎对准张某某阴部,准备插入。此时,张某某察觉有人要对自己进行侵犯,遂使用肘部将身后的人推开、穿回裤子,后又继续睡去。此时,杨某某刚好打电话来,王某某遂停止了对张某某的进一步侵犯。次日,王某某与杨某某因故吵架,张某某遂将王某某前日欲对其实施强奸的事告知了杨某某,接着,杨某某便报案至宝安局。宝安分局接报的上南派出所民警随即采取行动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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