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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罪)(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3日延长至2020年1月27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中心小学按惯例要在本校老师内部对学校小卖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经营权进行招标,唐某某、肖某某以肖某某老师的名义报了名,银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以李某某老师的名义报了名,并都交了押金。肖某甲、肖某乙、王某乙三人以聂某某老师的名义报了名。肖某甲、肖某乙、王某乙三人为了继续获得小卖部的经营权,先是肖某甲、王某甲找到肖某某威胁:你参与招标是没有用的,即使中标了,你也是做不成的,学校门口的路是我跟肖某甲修的,你经营小卖部我是不准你运货过的,小卖部的钥匙在我们手里,你中标了,我也不会交给你的,你如果做的话,我们给学校综合楼施工的水泥没有场地放,我就会放在小卖部门口来的,门口堵了之后你也是做不成的。而且小卖部的卫生许可证也是我们办好的,我也不会给你的,你如果放弃参与招标的话,我们给你三条和天下烟。肖某某当时没有答应。招标会当天,在学校小卖部门口,肖某甲找到参与竞标的许某某当面讲:你不要来竞标,这个小卖部一直是我们做到的,你们竞到标也没用的,学校门口的路是我们修的,你中到标我也不会准你运货过的,小卖部的钥匙我也不会交给你的。迫使许某某等人放弃了参与竞标。肖某乙等人当着来参与竞标的唐某某、肖某某等人讲了类似威胁的话语,肖某某等人也不敢再参与竞标而退出了,结果肖某甲、肖某乙、王某乙三人还是以9.8万元的底价获得的小卖部一年的经营权,由肖某甲的家人、肖某乙的妻子、王某甲的妻子等人经营。

2011年,王某某、曾某某、华某某等人在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学前路修建一栋商品房时,想从后面修建一条消防通道,需占用本地群众的地。肖某甲、肖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得知后,主动找到王某某等人,表示能帮王某某等人做通周围群众的工作。王某某等人答应:若能做通工作,修建消防通道的过程交给肖某甲等人来做,并给肖某甲等人每人一万元的辛苦费。后来因肖某甲等人没有做通周围群众的工作,王某某等人不得不将商品房的两个车库打通留做消防通道。肖某甲等人知道后,就去找王某某等人索要以前答应的辛苦费,王某某等人不同意支付。肖某甲等人就以王某某等人修建商品房污染了当地的水源为由,喊车辆拉了一车黄土将商品房的施工通道堵住。王某某等人不得不与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王某甲等人协商,给了肖某甲等人共四万元现金,肖某丙分得9400元钱,王某甲分得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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