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办案期限15日。
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伙同蒋某甲等人经过长期多次在102国道扶余路段“保车”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中蒋某甲、陈某某为明显的首要分子,韩某某、乔某某、候某某、蒋某乙、焦某某为较为固定的重要组织成员,王某某、霍某某为一般组织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蒋某甲”在扶余路段“保车”行业形成的恶名和影响力以及超载超限货车车主、司机害怕交警、路政人员处罚或不向其交“保车费”会被蒋某甲等人向执法部门举报的恐惧心理,威胁强迫他人接受“保车”服务,收取所谓的“保车”服务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蒋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超载、超限货车车主、司机形成心理强制力,迫使上述人员向其交纳“保车费”,已够成软暴力。蒋某甲等人恶势力集团以软暴力手段迫使上述人员向其交纳“保车费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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