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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迫交易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 196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0********,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岫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商务宾馆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7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岫岩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鞍山市公安局以鞍公(法)诉[2020]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鞍检指辖[202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后,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卷宗2册,证物0件。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3月间,为使他人退出投标、从而低价竞拍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北门中心小学资产,找当地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贾伟本帮忙参与投标竞拍。贾伟本为使王某某能成功竞拍,通过给其他参与竞拍者打电话、竞拍当日到现场为王某某站台等手段,使其他竞拍者迫于对贾伟本在岫岩当地影响力的恐惧心理未敢进行竞拍,最终使王某某以起拍底价成交。直至2018年9月,王某某与贾伟本的强迫交易行为被举报至岫岩县扫黑除恶办公室,自此案发。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强迫交易罪。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查过程中经综合各种证据,发现王某某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十年后,才被举报至公安、司法机关,从而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而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期限最高为十年,故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行为已经过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不再追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决定对其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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