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微娜,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回家途中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35号院内时,抢劫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但未得手,后逃跑,后窜至和平区南十马路海口街路口再次抢劫另一被害人葛某某的挎包,也未得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逃至沈阳市和平区第六人民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抢手机价值300元;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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