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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东海,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1、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4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南侧东大桥斜街附近,以拖拽的方式抢劫事主石某某(男,29岁,北京市人)苹果 6PLUS手机一部,后被抓获。经鉴定,石某某身体所受伤情为轻微伤,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石某某损失,取得石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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