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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抢劫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家园**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边某某、王某在敦煌***南门的**牛肉面馆对面见面,王某甲酒后回家经过时,主动与王某搭讪聊天,并留存了王某的手机号码,期间,王某甲对三人说了没钱喝酒之类的嘲讽类话语,张某某、王某某、边某某三人感觉被王某甲嘲笑,随即产生了殴打王某甲出气的想法。后张某某、王某、边某某三人以到附近酒吧喝酒为名,将王某甲引领至金丝路纯K酒吧南侧巷道内后,张某某、王某、边某某三人对王某甲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王某甲戴在手臂上的两条手链被抹掉,边某某找到一条木质佛珠手链交还王某甲。后王某以王某甲的手机上存有自己的电话号码,以删除电话号码为由,王某、张某某、边某某三人再次对王某甲实施殴打,由张某某、边某某抓住王某甲的两个胳膊,王某从王某甲的裤子口袋强行掏出手机抢走,后要求王某甲删除其手机上所存王某的手机号码,因王某甲不同意对方解开自己的手机屏幕锁,张某某和边某某两人分别抓住王某甲的胳膊,将王某甲按在墙上,王某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后,用手掰开王某甲的手指,强行用大拇指和食指指纹解开手机屏幕锁,王某删除了存在王某甲手机上的自己的手机号码,放王某甲逃离。王某甲的手机由张某某将手机卡和手机壳扔掉,将手机留下自用。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OPPO牌R15型手机价值为1365元钱;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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