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里**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花园**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8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几年前曾借其4 万元未归还的理由,与邓某某一起到江门市蓬江区**镇**市场王某某档口,当时王某某不在,李某某叫王某某妻子何某某还款,何某某打电话叫王某某回来。王某某回来后,李某某拿着借据叫王某某还钱,之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将该4张1万元的借据抢走,李某某即与王某某互相殴打起来,后李某某跑开,王某某持木棍追赶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