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自2020年6月18日至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日)
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8日16时许,王某某合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财政局路段时,王某某抢夺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逃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