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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拐卖儿童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执未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3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32********,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费县**镇**村**号,务农,现住**。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郑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获悉有人出售婴儿并将此信息介绍给张某某,后张某某通过郑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介绍,在临沂市兰山区以8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名男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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