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乐平市**镇**街**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初,被害人**(柬埔寨籍)通过“抖音”软件联系犯罪嫌疑人“老板娘”(柬埔寨籍,未查明身份)到江西乐平,后犯罪嫌疑人“老板娘”伙同犯罪嫌疑人占某某将**软禁在乐平浯口占某某家中多天。2019年5月16日,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柳某某要买个“老婆”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被害人**从江西乐平带至兰溪市横溪镇,以人民币12.6万元的价格卖给柳某某,其中“老板娘”通过占秋某某得到人民币8.5万元,占某某与王某某得到“介绍费”人民币4.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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