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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9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 年6 月29 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王某某向姜某某偿还债务本金30 万元及其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某、王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某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同年10月27日作出(2014)射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人李某某申报财产,李某某故意搪塞,明知无产权证的房屋无法过户,即要求执行该处房产,并拒不提供财产状况,称无能力履行。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李某某家中家中三次搜查出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并分别于2016年5月21日、2017年1月17日对李某某、王某某司法拘留。李某某、王某某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24日共交执行款21200元,后未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

    本案立案调查期间,李某某、王某某已于2019年1月14日将(2013)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射阳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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