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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现住榆次区**村**街**巷**号,务农。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702执61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秋村1027.13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27.13平方米建筑物;对王某某处以20542.6元的罚款。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王某某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经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拆除并恢复耕地。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王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法院账户存入罚款金额。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之前该裁定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另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之前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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