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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2514,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街道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 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在裁定生效5 日内向申请人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清偿非法所得赃款60万元。2017年8月22 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生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履行法院裁定。2018年4月26 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王某某所有的豫****** 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经调取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法院裁定生效后,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裁定。2019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偿还60万元现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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