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100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285.90元,并支付利息。根据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浙1003执2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019年1月18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执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RX****号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期间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及拘留决定书。同年4月10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执27号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并于同月17日、26日分别以短信告知、现场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方式责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交出上述车辆,而王某某一直未交出上述车辆,亦未主动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事由。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公寓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代王某某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8)浙100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机动车查封登记受理凭证、罚款决定书及照片、拘留决定书及照片、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现场送达文书照片、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单、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浙JRX****车辆档案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罚单、黄岩区人民法院发给本院的函;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邱某某、朱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家属已代为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依法可从宽处罚;(3)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4)已缴纳了相应的执行罚款;(5)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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