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与兰溪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浙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86781.66元,兰溪农村商业银行对王某甲坐落于兰溪市**街道**新区**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兰溪农村商业银行于2019年6月2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的不动产。10月18日法院工作人员到王某甲住处张贴送达了评估报告、拍卖裁定、网拍告知书、腾退公告等法律文书,同时电话通知其本人,现场告知其父母,要求在15日内腾退。12月20日,该房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竞价,姜某某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后王某甲将一至三楼交付,但其父母仍居住在四楼,致使房屋无法顺利交付。2020年9月8日,市法院工作人员向王某甲留置送达罚款决定书,腾退公告,王某甲仍未完全腾退房屋。同年12月14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向兰溪市公安局移送相关的材料,15日办案民警持传唤证到王某甲住处,由其母亲电话联系在外的王某甲,次日王某甲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8日,王某甲将房屋腾退完成交付给姜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