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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镇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偿还王某乙借款30万元,并自2007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到还清之日止。该判决书2013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甲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王某乙于2013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王某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镇安县人民法院(2014)镇安执字第00028-1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王某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法院查询,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镇安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处有工资及补偿款31363.89元,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提取裁定书予以提取,并将该款项于2014年6月19日支付给王某乙。2014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其给***厂垫付资金涉诉为由到镇安县信访局信访,要求县政府解决该欠款。后经过信访局协商,由经贸局牵头给付王某甲44.2万元困难救助款,该款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给王某甲,但其并未偿还王某乙欠款。2017年镇安县人民法院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顾戴路支行有存款16384.00元,经网络冻结失败,该款被王某甲支取仅剩1384.26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履行能力,而采取欺骗、拖延的手段对抗执行,致使王某乙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镇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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