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货车运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叶县**广场**排**单元**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孙军辉驾驶豫******重型货车在临湘市发生交通事故,将刘六云、陈荣华撞死,该车辆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邱旭光挂靠在平顶山市**物资有限公司车辆。案发后,2018年10月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邱旭光、孙军辉、平顶山市**物资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周顺、周望来、周盼(死者家属)242717.5元(扣除孙军辉先行赔付的125000元,为117717.5元),2019年6月4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23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王某某有财产但未报告,2019年10月1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罚款2000元,王某某仍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19日,临湘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至临湘市人民法院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