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4********,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8年12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18年2月22日生效,该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因其据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8月18日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某仍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裁定终结(2017)吉02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的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卷宗45-54):2014年5、6月份,写借条是201 5年的9月份,张某某找我帮忙借款,我就帮他联系了吉林市昊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之后帮助张某某借款200万元,事后张某某又向昊天典当借款200万,总借款额达到400万元。2015年9月份,吉林市昊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我,说张某某欠了20万的利息,一直没有还,需要签一张欠条,由我作为担保人。我看张某某也没反驳这个事,张某某同意签字,我没想那么多,作为担保人签字了。2016年年初,张某某欠钱很长时间都还不上,吉林市昊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找我要钱,我一共还了115万,之后对方再找我要钱的时候,我就已经没钱了,张某某也没和对方谈妥这个事。2017年,吉林市昊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把我和张某某一起告了,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还钱,我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7月初,我从外地看病回来,接到我同事替我接收的送达文书,一共五份,《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并且按照法院的要求,于2018年7月9日到吉林市丰满区法院配合调查,我是带着这些文书去的,因为不会填写,我还特意问过法官郑云峰该如何填写,但是法官说不着急 ,他先了解情况 ,我就以为是这个都不着急,所以一直没有填写,一直到2018年8月18日,这期间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去过法院不下3次,一直也没有人找我要过这几个文书,我以为是形式的东西,就没在意。2018年8月18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就以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我和张某某执行拘留十五日,张某某被吉林市拘留所收押了,我因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没有被收押。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开庭,我到场了,张某某没到,我是在2018年2份左右,在网站上看到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给我和张某某的判决书。法院对我做出拘留处罚之后,我没申报财产状况。证实:王某某在诉讼程序前作为担保人已偿还110万债务,判决后未执行生效判决,未申报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执行判决。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证言(卷宗24-43):王某某和我是朋友,他当时是我跟吉林市昊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的担保人。我一共在昊天典当有限公司借了400万左右,签合同了,当时分两次一共贷了400万,约定好的三分利 。都是王某某做的担保。我一共还了110万左右,但是我还的都是按月的利息,王某某替我还了110万,最后法院认同的是我们还了110万,还欠310万。我认罪。证实:张某某向昊天典当贷款400万,王某某为担保人。
(2)证人许某某证言(卷宗57-59):张某某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偿还110万债务,张某某无还款意思表示,并且失联。
3、书证:
(1)法院移送通知书(卷宗1-3):案件来源系丰满区人民法院移送线索。
(2)抓获经过(卷宗20):王某某系自首。
(3)民事判决书、公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卷宗72-91、107-117、120-121)证实: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张某某偿还原告310万元债务及利息,王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以公告方式送达,于2018年2月22日生效,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向张某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因二人未及时申报财产,于2018年8月18日被该院拘留。
(4)审理报告(卷宗70-71):王某某因未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后仍不执行判决的具体情况。
(5)执行和解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回单、丰满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卷宗130-132)。证实:执行申请人与王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王某某的执行申请。丰满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裁定终结(2017)吉02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自首,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对其终结执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