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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黄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王某某支付给黄某某490000元及相应诉讼费用;2018年6月26日,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王某某及家属因房屋拆迁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2658800元,王某某本人应得其中一半安置补偿款。王某某在明知其有生效判决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未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确认,王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立案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诉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财产信息查询表、补偿款存单领取清单、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结案通知书、执行调解款票据、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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