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位于安吉县**镇**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劳动者陈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92名劳动者2019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529373.39元。经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该公司未在期限内支付。
案发后,该公司于2020年2月中旬支付了2019年10月份拖欠的工资228172元,于2020年4月23日支付了该公司拖欠的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及3月部分工资共计788029.6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支付工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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