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行政村**号,系汉阴县**镇**公司经营者。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汉阴县**镇**村**组经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地板、门、瓷砖批发兼零售,同时雇佣工人从事房屋装修。王某某从2014年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截止案发王某某一共累计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11人161940元工资未支付。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徐某某等人投诉后,通过向王某某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但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1月28日汉阴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王某某及其家人先后向徐某某、陈某某等人支付了所欠的部分工资,截止2019年12月4日王某某将拖欠的徐某某等11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移送起诉前已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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