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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住潍坊市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投资成立菏泽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该公司租用原菏泽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18年7月份停产,拖欠公司职工劳动报酬共计34.2104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郭某某逃匿。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14日及24日两次向王某某发出短信通知,要求其到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2019年1月22日,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于收到之日起三日以内付清工人所欠工资。但王某某未按要求发放工人工资,也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配合解决问题。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8日至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委托其公司原财务总监张某某将拖欠的8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全额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菏泽某某纸业有限公司2018年欠薪工资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欠薪支付完毕,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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