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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注册成立了山西**汽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管理不当, 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拖欠仪某某等11名员工共计人民币56017元。2019年5月5日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此事,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均未到场。2019年5月7日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山西**汽贸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单位3日内对清工资数额并全部支付,但到期仍未支付。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悔罪,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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