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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王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鄠邑分局补查后再次将王某某提请逮捕,经审查,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20年1月2日鄠邑分局对王某某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红锦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系朱洪波、陈彦斌、王某甲三人于2017年6月登记成立,该公司以红锦天火锅店为招牌经营火锅生意至2018年5月(朱洪波占股40%,其他二人各占30%)。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朱洪波联系到朱某甲,由朱某甲接手入股该火锅店,朱某甲将该店所欠**工资和供货款等款项共计四十万元结清,给朱某甲55%的股份,朱洪波、陈彦斌、王某甲各占15%股份。

朱某甲接手后由其表弟王某某负责火锅店的经营,并在2018年6月8日将火锅店法人变更为王某某,店内的一切运营都交于王某某负责,朱洪波、陈彦斌、王某甲不再管理火锅店。朱某甲未出资人但不实际经营。

后火锅店一直亏损,2018年10月10日,火锅店**王某乙等人陆续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红锦天火锅店拖欠工资问题。经人社局调查该公司拖欠王某乙等35人134368元工资问题属实。并在2018年10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8年10月15日电话联系王某某要求其配合调查,但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0月16日、10月19日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三日内支付工资,该公司仍未支付。2018年10月31日人社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鄠邑分局。2018年12月21日鄠邑分局依法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5日王某某被抓获(公安电话联系让其来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所后积极配合调查)。

另查明,2018年12月26日、27日,王某某、朱某甲已经结清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卷宗欠薪人员名单中所有**工资134368元,未在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卷宗欠薪名单中的就任工资共计14220元也已结算完毕。目前已结算完所有**工资。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农名工报酬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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