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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大学本科,陕西**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街**城**号楼**楼**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8年10月26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公司承包鄱阳县**堂足道会所装饰工程,张某某支付**公司425万元。后**公司与曹某某、应某某、段某某等人签订发包合同,约定**公司将**堂的腻子乳胶漆、木工等工程发包给他们。2019年5月份,整个装修工程结束,因张某某拖欠工程款,**公司一直未将384715元工资支付给曹某某等26名民工,王某某也躲到西安并拒接曹某某等人的电话。

鄱阳县人社局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向王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鄱人社监字2019第22号)、于2019年7月11日送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鄱人社监薪支字【2019】22号),责令**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曹某某等26名员工工资384715元,王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签收决定书后仍未支付工资。

2020年7月21日,王某某被西安市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公司已发清了26名民工工资384715元,民工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已发清民工工资,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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